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

台灣收養子女政策

          既然老姊老蚌已經不太可能生珠了,和品弟對未來的共識是以收養子女為原則。 今天上網去查看台灣收養子女的條文,心情頗沈重,在此分享給有需要的姊妹:
1. 有血緣關係的收養,只能限定三種條件下:a. 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b.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    以內,輩分相當, c. 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
2. 無血緣的收養必須是政府許可的社福機關, 透過媒合辦理. 也就是說, 想要領養的家庭      是不能挑選指定收養對象的。雖然社福機構會提供小孩健康相關訊息,但是因為許多出養孩子是協尋不到親生父母的孩子, 所以很難知道原生家族病史。收養過程需要經過3-5年才能完成(嚇死人,這麼沒效率又冗長的過程,小貝比都長大惹)。而收養父母需要上課,並且支付費用大約十幾萬上課費用。在好不容易走完所有的申請程序、訓練課程並且與貝比相處確認後,在法院判決前,出養家庭都可以隨時反悔,撤回出養。而想收養的父母三五年所有的心血將付之闕如、血本無歸。
此外,就算收養成功了,出養父母是被鼓勵與收養家庭聯繫。這一點,有點令我擔心,萬一對方回來搶小孩,或是威脅勒索金錢,那麼收養將會是沒完沒了的惡夢。

申請收養的條件: 
 一)年齡與被收養人差距在50歲以下
(   二)如為夫妻,婚齡需達三年以上
(   三)身心健康,無不良嗜好。
(   四)經濟能力足供養育孩子而無匱乏者
(   五)願意配合收養服務流程及提供證明文件,且家中成員亦能接納,並真心愛護、照顧被       收養兒童者。

心          政策看起來,一面倒是替出養家庭與出養小孩著想所規劃,但是這個政策似乎很不利於收養家庭。基本上,政府把收養家庭當成作善事,所以要甘心樂意的不被保障(無權提出指定收養條件)還要甘心樂意的成為法律下的弱勢者 (如出養者可以撤銷出養,基於子女利益考量,出養家庭基本上可以要求探視)。3-5年冗長的領養過程對我來說一點也不合理。0-3歲是小孩最需要父母呵護,也是最重要的黃金心智情感成長時期。但是即便某嬰兒已經有家庭期待收養,也不得不繼續住在兒福單位,直到4-5 歲以後才能與收養家庭團聚。這是什麼鬼腦殘條款。 😡😡😡😡
           台灣的收養政策真是令人心情沈重啊!!         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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